雲林縣副議長蘇俊豪今雲林縣議會提案,稱大法官同婚釋憲「違憲」,指司法權強壓立法權及行政權,提案將以雲林縣議會之名行文陳情監察院,對通過大法官釋字748解釋的14名大法官、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一併彈劾。法界人士表示,法官法第30條即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大法官也是法官法規範對象,光是第一步「就踏錯」。5月24日大法官會議針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作保障解釋,敦促立法機關自解釋日起2年內,修正民法或制定法律,為何規定期限?解釋理由說得很清楚:避免立法延宕讓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而「限期」修法也不是為專為同婚量造,上個747號「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解釋還限定1年內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比同婚還少了1年。法界指出,若以大法官釋憲認稱司法權「強壓立法權及行政權」,恐是錯誤認知,因為大法官解釋並未替代立法,也給予立法形成空間,且解釋是針對法規範有無牴觸憲法。而依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且監察院審查後認應彈劾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司法院表示,同婚案的聲請人祁家威與台北市政府都是當事人,覺得同志婚姻自由權與平等權受侵害而聲請釋憲,而釋憲案後,目前的婚姻制度根本不受影響,更沒有人會因「同志可以結婚」而變成結不了婚。法界人士表示,大法官行為規範目前為自律,不受他律影響,而拿「法律見解」而欲彈劾,根本不成立。大法官作出第748號解釋,挺同團體歡欣雀躍。圖/聯合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283E75805DC3F5CF
arrow
arrow

    hectorn687y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